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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民工技能培训政策
2011-5-9 21:12:3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1年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坚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主线,鼓励行业企业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推进建筑行业、家庭服务业等农民工从业密集行业的技能培训,以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的技能培训为重点,全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等级工培训比例力争不低于50%。
    
       二、补贴培训范围
    
       (一)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参加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1、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2、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3、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4、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5、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补贴培训项目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初级项目或相当于初级以下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初级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或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排摸本区县内农民工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在全市农民工培训的总体目标框架下,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功能定位,确定培训数量和职业(工种),制订全年培训计划。
    
       2、鼓励各大型行业企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大型民营、外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10年已开展过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项目的,直接向对口联系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2011年新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需按规定填写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申请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发动组织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护工三类行业农民工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
    
       4、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内培训需求,并汇总对口联系管理的大型行业企业、建筑行业以及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等农民工培训计划,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各区县年度培训计划和分配有关培训资金,各区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下拨资金,协调推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培训机构
    
       1、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实施条件,培训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区县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
    
       2、各大型行业企业可以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下属培训机构(含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或行业特有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本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
    
       (三)培训内容
    
       纳入补贴培训目录或者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根据所在单位、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课时一般不低于60课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应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中要安排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教育的内容,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网络化操作
    
       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均纳入网络化管理。农民工培训报名注册或核销补贴时,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将根据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
    
       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培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信息维护工作。
    
       (五)培训督导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141号)的要求,对农民工补贴培训进行督导,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之一。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行开展的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进行督导时,如因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分散等原因难以逐班现场督导的,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市级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督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抽查,督导记录和区县抽查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六)鉴定考核
    
       农民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日期前30个工作日(以缴纳鉴定费为准)进行鉴定申报。
    
       2、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3、岗位培训项目,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四、培训补贴
    
       农民工补贴培训所需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政府补贴费用主要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农民工每年可参加一次补贴培训。
    
       (一)补贴标准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
    
       2、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参照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无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可以参照的,初级项目一般按650元/人给予补贴,中级及以上项目一般按800元/人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少数技术含量较高、培训课时较长的项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费补贴可以适当上浮,上浮部分原则上不高于100元/人。
    
       3、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内容及课时核定,但原则上不高于350元/人,培训项目低于60课时的按补贴目录内定向培训课时标准核定。
    
       (二)经费核拨
    
       农民工参加补贴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达到其它相应补贴条件的,承担培训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承担培训的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计划的统筹,将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考核内容,全面推进农民工培训各项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调动资源,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组织发动优势,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确保全年目标落实到位和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管理服务
    
       各区县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一是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农民工补贴培训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送到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二是各区县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担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三是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督导,确保农民工培训质量。
    
       (三)规范资金使用
    
       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列,在相关科目内单独列明中央资金收支明细科目,使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为清晰规范;要认真做好资金监督管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严把资金核销关,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同时要加快资金核销的节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审核核拨等程序的办理速度,争取在培训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资金核拨。
    
       六、其它
    
       (一)经认定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基地内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的,按照《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有关要求执行;开展本通知内的岗位培训项目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补贴培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农民工参与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级以上项目的补贴培训,按《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可按照10元/人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有关补贴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安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补贴条件审核后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2010年继续实施职业特别培训特别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55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1年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围绕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坚持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主线,鼓励行业企业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推进建筑行业、家庭服务业等农民工从业密集行业的技能培训,以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的技能培训为重点,全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的等级工培训比例力争不低于50%。  二、补贴培训范围  (一)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参加第(二)项所列项目的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  1、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2、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3、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4、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5、本市户籍,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二)补贴培训项目  1、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2、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初级项目或相当于初级以下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初级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其他补贴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市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从事护工、养老护理或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  1、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排摸本区县内农民工技能状况和培训需求,在全市农民工培训的总体目标框架下,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功能定位,确定培训数量和职业(工种),制订全年培训计划。  2、鼓励各大型行业企业(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市级行业协会以及大型民营、外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的岗位要求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本系统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10年已开展过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项目的,直接向对口联系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2011年新开展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需按规定填写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申请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发动组织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护工三类行业农民工培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  4、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内培训需求,并汇总对口联系管理的大型行业企业、建筑行业以及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等农民工培训计划,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各区县年度培训计划和分配有关培训资金,各区县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下拨资金,协调推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培训机构  1、承担农民工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实施条件,培训实施机构原则上由区县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  2、各大型行业企业可以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下属培训机构(含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或行业特有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本市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  (三)培训内容  纳入补贴培训目录或者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计划大纲实施;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内容应根据所在单位、行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课时一般不低于60课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应低于40课时),培训内容中要安排与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教育的内容,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网络化操作  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均纳入网络化管理。农民工培训报名注册或核销补贴时,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将根据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  培训机构应按本市职业培训信息网络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培训过程中的网络操作及日常信息维护工作。  (五)培训督导  1、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督导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1141号)的要求,对农民工补贴培训进行督导,对每个补贴培训班级至少开展一次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之一。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自行开展的行业企业内农民工培训进行督导时,如因培训课时场地安排分散等原因难以逐班现场督导的,也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单位以及市级行业协会进行现场督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抽查,督导记录和区县抽查结果作为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  (六)鉴定考核  农民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工种)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在鉴定日期前30个工作日(以缴纳鉴定费为准)进行鉴定申报。  2、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3、岗位培训项目,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鉴定;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四、培训补贴  农民工补贴培训所需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政府补贴费用主要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培训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农民工每年可参加一次补贴培训。  (一)补贴标准  1、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  2、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参照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无同类等级工补贴标准可以参照的,初级项目一般按650元/人给予补贴,中级及以上项目一般按800元/人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少数技术含量较高、培训课时较长的项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费补贴可以适当上浮,上浮部分原则上不高于100元/人。  3、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培训内容及课时核定,但原则上不高于350元/人,培训项目低于60课时的按补贴目录内定向培训课时标准核定。  (二)经费核拨  农民工参加补贴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达到其它相应补贴条件的,承担培训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费补贴申请,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承担培训的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计划的统筹,将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考核内容,全面推进农民工培训各项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大力度,充分调动资源,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组织发动优势,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确保全年目标落实到位和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管理服务  各区县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服务。一是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农民工补贴培训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送到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二是各区县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担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三是做好培训过程的指导管理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督导,确保农民工培训质量。  (三)规范资金使用  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列,在相关科目内单独列明中央资金收支明细科目,使得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为清晰规范;要认真做好资金监督管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严把资金核销关,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同时要加快资金核销的节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审核核拨等程序的办理速度,争取在培训机构提出核销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资金核拨。  六、其它  (一)经认定的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基地内农民工补贴培训项目的,按照《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有关要求执行;开展本通知内的岗位培训项目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补贴培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农民工参与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中级以上项目的补贴培训,按《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可按照10元/人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有关补贴从中央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安监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补贴条件审核后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2010年继续实施职业特别培训特别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55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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